
(一)征地获批后的实施步骤
1.公告征收土地事项
征地申请获批后,市、县人民政府应于收到批文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,时长不少于30日。公告需包含批准机关文号、征收范围现状、补偿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内容。
2.落实补偿安置费用
对已签协议的,政府应在公告发布60日内,按协议足额拨付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至所有权人账户,社保费用划入专户。
3.作出补偿安置决定
对未签协议的,政府应依据方案和登记结果,在收到批文30日内作出决定,明确争议事实、补偿内容及救济途径。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。
4.责令交付土地
费用足额到位后,政府应督促交出土地房屋;未到位不得要求腾退。对拒不交付者,经催告后责令限期退出,逾期不履行且不寻求救济的,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(二)征地补偿标准与权益保障
征收农用地补偿按区片综合地价确定,其他地类及附着物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征收村民住宅应尊重意愿,遵循先补偿后搬迁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,依法依规实施。
建立就业保障制度,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援助范围,提供技能培训与公益岗位,支持自主创业并落实相关优惠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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